【兄妹亂倫】涉7年前與胞妹4度亂倫 29歲兄認4罪囚6年半
撰文: 林育慧
發布時間: 2024/05/06 19:09
最後更新: 2024/05/07 10:14
29歲男侍應涉於7年前起,2年間與14歲胞妹發生4次性交,男侍應早前於高等法院承認4項亂倫罪,今(6日)被判監6年半。法官判刑時引述事主創傷報告指,事主一直遭父母及兄長暴力對待,事主就本案向社工投訴,反被母親怪責丟臉,甚至要求撤銷口供。法官指本案有違倫常道德及家庭結構,令事主活於恐懼中,判刑須收阻嚇作用,以撫平對事主之傷害。
法官判刑時引述事主創傷報告指,被告與事主之兄妹關係並非如被告所言,反之事主遭被告及父母暴力對待。事主向母親投訴本案時,母親視若無賭,且不加以制止,事主事後出現幻聽、妄想、抑鬱及萌自殺念頭,母親甚至向事主稱生活艱難,著她忍耐,事主於忍無可忍下向社工投訴而揭發本案。
報告續指,事後母親怪責事主丟臉,並要求撤銷口供,做法加深對事主之傷害。事主因此感到羞恥,自責當初未有作武力反抗,自此亦對被告感到驚怕,事主感到失去家庭及家人之支持,母親甚至認為事主是麻煩製造者,令她十分傷心。事主因此有創傷後遺症,與家庭關係疏離,日後將離家獨自生活,並須繼續接受心理治療。
法官指本案有違倫常道德和家庭結構,判刑須收阻嚇作用,以撫平對事主之傷害。案發時兩人相差9年,涉及2年間發生4次亂倫事件,法官不接納被告指與事主是感情要好至超乎兄妹關係,被告稱因欲「佔便宜」才犯案,與報告內容相違背,法官考慮到事主所受之創傷等均加重刑責,以6年半為判刑起點,被告認罪獲減刑,部份刑期分期執行,被告就4罪共判監6年半。
案情指,被告與X為親兄妹,案發時X年約14至15歲。首次事件發生於2017至2019年期間,X年約14歲,被告年約23至25歲,當時兩人獨處及坐在沙發上看電影,兩人坐得靠近,被告感到有性慾及生理反應,遂主動靠近X及作出較曖昧的行為及「想佔便宜」,兩人其後在沙發上發生性交,最終因X不喜歡而停止,被告認為X或不知道他在做甚麼,故沒有於過程中拒絕,翌日2人當作沒有發生任何事。
及至2019年11至12月期間,兩人在單位內發生3次性交,過程均相若,兩人及後因發生爭執而停止發生性行為。被告於2021年12月20日被捕,警誡下稱「我係有同佢發生過性關係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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